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2民初2467号
原告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沣京工业园沣京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9165083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
原告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