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巨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西安巨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27执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道镇施家庄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6610130392。
被执行人西安巨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
法定代表人:涂仕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627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巨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巨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425元。2018年2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瑶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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