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8民初4253号
原告:廖兵,男,1974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西安勤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德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郡,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兵与被告西安勤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西安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兵于2017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西安勤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燕
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
人民陪审员 苏 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棉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