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4163号之二
原告:如皋市悦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工业园1组。
法定代表人:**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咸阳市秦都区文兴路辅路金科集美**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绿港花园3号楼3幢4**4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西安方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0号望庭国际4号楼3**1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通日新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工业园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如皋市悦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西安方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日新电动车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汇票款已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悦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如皋市悦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