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安勤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4038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华县,农民某某。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某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某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某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某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2元,减半收取23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伟
二〇二〇月十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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