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勤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与西安勤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4038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华县,农民某某。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某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某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某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某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2元,减半收取23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伟                      二〇二〇月十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