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融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朱钢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02执404号
申请人华俊,男,汉族,1957年9月1日生,住叶县。
被执行人朱钢城,男,汉族,1963年5月6日生,住叶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融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新华桥东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214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钢城、***、平顶山市融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朱钢城、***、平顶山市融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娄培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