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国全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2022)陕0302财保12号
申请人:张登,男,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乡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霞,陕西蔡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欧国全,男,住,住湖北省黄梅县XX环XX路**/div>
被申请人:西安鑫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9132583164508F,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
法定代表人:杨英,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iv>
法定代表人:亢秀山,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登与被申请人欧国全、西安鑫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登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欧国全、西安鑫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欧国全、西安鑫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70元,申请人张登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睿 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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