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石油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英杰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9)陕06民终1200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村民,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马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景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英杰,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乡居民养老办干部,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东大街体育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黄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杨永发,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岳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英杰、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0元,均予以退回

 

 

 

 

 

 

      
            郑晓梅

 

                        二〇一九年

 

   

 

 

 

 

 

 

关于**、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高英杰、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

 

2019)陕06民终1200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的**、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高英杰、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发回你院重审。你院在重审期间,应重点查明以下几点:

1、被上诉人高英杰在一审起诉状中主张由上诉人高军、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27.32万元(主要包括供应石子、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负责铲车生产,组织工人进行道路护坡帮畔工程),但原审法院并未查明双方之间达成承揽工程协议的时间?对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价款等事项进行了怎样的约定?工程是否进行验收?工程款是否进行决算?

2、被上诉人高英杰主张的工程款发生在2017年左右,但上诉人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是在2018930日签订的《承揽合同》,该合同是否对之前合同外他人(高英杰)有关费用分担进行过约定,上诉人是否对该费用进行过确认,该费用是否有事实依据。

3、进一步查明**出具的条据是否受到胁迫,该案是否存在涉黑涉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