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石油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英杰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民终1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村民,住该村。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马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景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英杰,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乡居民养老办干部,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东大街体育场对面。法定代表人:黄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负责人:杨永发,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岳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英杰、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 丹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郑晓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李 斌 关于**、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英杰、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函 (2019)陕06民终1200号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我院审理的**、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英杰、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发回你院重审。你院在重审期间,应重点查明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