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某某,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603民初1163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60903005X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911072515

被告: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东大街体育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黄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姚军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景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杨永发,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岳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靖边公司)、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泰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测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19日受理后,2019121日作出判决后,被告**、旭泰公司提起上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71日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814日再次立案后,于20199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被告靖边公司、旭泰公司、测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7.32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6年,被告**承包了位于原告所居住的村内,属于被告测井公司的生产道路,在道路施工的过程中,被告**雇佣原告组织本村村民向正在施工的道路上供应石子、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负责管理工地铲车生产,组织工人进行道路护坡帮畔工程。由于上述建筑材料及工人系原告购买和雇用,所以建筑材料的供应方及工人工资全部由原告负责结算支付,上述共计产生相关费用27.32万元,该道路施工完毕之后,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费用,但被告**以工程款尚未在发包方结算为由,一直推拖,后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181020日给原告打下一张欠条,被告在该欠条付款人处签字并摁了手印,当时在场的王延安作为该欠款的证明人,也在该欠条上签了字。20181112日,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付款。

被告**辩称:20189月份,我在枣湾修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道路改造工程中,原告说2016年他在这里干了活,拖欠他的协调费,如果把钱给了,就让我干活,要不就不让干活。被告旭泰公司委托我让与他协商,他说是口说无凭,让我打条子了,所以我就给他打了这个条子。

被告靖边公司辩称,20169月份,我公司与被告测井有限公司就安塞火工品库改造项目签订合同,201612月完工,工程验收也全部合格,招安镇枣湾大队和招安镇乡政府出具了工程无遗留问题的证明。被告测井公司李永平又通知要做一个护坡工程,技术员甘海峰等测井公司的四个人,测量了护坡工程的尺寸,设计了草图,并安排让我公司继续做,在做的过程中,原告***协调当地关系,并组织了当地二十多个人,调的装载机,做了地基,在做地基的过程中把当地村民的吃水管道堵住了,村民白某某把火工品库大门挡住,李永平又通知田某某来,说第二期工程必需由被告靖边公司施工。田某某、测井公司的三个人工作人员与白某某协商,水路共协调了16万元,协调的过程中测井公司说第二期工程谁干谁承担这部分钱,二期工程让我公司承建,我公司就同意让原告施工,所以原告说测井有限公司让原告继续做第二期工程,那他就把这部分钱垫了。这是我公司田某某、测井公司的王经理等共同协调的数额。护坡问题:原告拉了两车水泥,租的搅拌机、雇的二十几个工人挖的护坡,护坡是石头的,护坡做好以后,当时原告我公司的技术员石建斌算的11万元,2017年测井公司又重新招标了,让别的公司干第二期工程了,原告要属于其自己的那部分钱了,把工程挡住了,测井公司的王经理说二期工程谁干谁来付原告的钱,所以施工方给原告***打的欠条。二期工程中实际施工在原告做好的基础上做的护坡。避险车道是原告砌的石墙,我公司回填的土方,20167月测井公司的李永平来看说是有点高,让再往低降,这部分不在合同范围内,这部分工程是以我公司名义挂账的,工程款现在没有兑付。

被告旭泰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89月底与测井公司签订了护坡二期的承揽合同,并于20181120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内容,与原告没有工程关系,所以原告主张的诉求与我公司无关。该项目中被告**为我公司的施工负责人,未违反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给原告所打的欠条未通知我公司。

被告测井公司辩称,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与我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所涉及的道路施工项目,201699日发包给被告靖边公司,合同里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即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的80%,剩余20%待公司审计完毕后给予支付,并扣除5%的质保金,以及靖边公司应承担的权力和义务即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由自己提供,基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双方在合同里的明确约定,原告让我公司支付该部分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699日,被告测井公司与被告靖边公司签订《安塞火工品库改造项目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四条14.1约定:发生于施工现场的一切协调费用(主要指来自……村委及村民所发生的一些风险、责任即义务等协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靖边公司的田某某让原告负责应急避险车道的施工,后原告将该工程介绍给王延安进行具体实施。

2016121日,一期工程包括应急避险车道全面竣工,该项目经验收后,测井公司工作人员又口头告诉靖边公司的现场施工人员,另外需做一个护坡工程(即二期工程中的护坡),靖边公司施工负责人田某某让原告负责施工,原告便又让王延安具体实施。王延安在做护坡地基砌石头的过程中埋堵损坏了当地村民白某某等人的饮水管道,白某某等人便找测井公司工作人员要求赔偿,经原告、田某某、测井公司工作人员、白某某协调,田某某承诺给白某某等村民水管道(饮用水)赔偿费16万元,测井公司工作人员给田某某承诺后续工程继续由田某某承包,田某某便承诺后续工程继续让原告施工,同时让原告当保人并垫付这16万元,原告同意后,便向刘某某借款16万元,让刘直接通过银行于201766日给白某某支付水管道(饮用水)赔偿费16万元。原告将护坡做好后,靖边公司施工技术员石建斌对应急避险车道和护坡两处工程经核算费用为11.32万元。

2018930日,测井公司与被告旭泰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即第二期工程,项目名称是长庆分公司安塞项目部危险品库维修改造。旭泰公司在原告做好的地基基础之上做了护坡及院落硬化工程,在旭泰公司施工中,原告找到旭泰公司现场负责人**,让**解决前期施工的工程费用及水管道(饮用水)赔偿费,**为了能顺利施工,便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即:今欠到XX村XX沟作工工资贰拾柒万叁仟贰佰元整(273200元),于20181112日之前付款,付款人**,证明人王延安,20181020日。

另查明,经审计后被告靖边公司的关于应急避险车道工程量计价表工程计价为96198.14元。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靖边公司将紧急避险车道及护坡基础工程口头承包给原告(原告交于案外人王延安具体负责避险车道的施工),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现该工程已完工,靖边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本院在测井公司调取的以靖边公司名义挂账的紧急避险车道账单中记载该工程计价为96198.14元,故靖边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96198.14元。

因原告前期对护坡基础的施工量均由旭泰公司负责与甲方结账,且在原告向旭泰公司主张权利时,旭泰公司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其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欠据的行为,应当由旭泰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剩余工程款17001.86元应由旭泰公司支付给原告。

关于原告垫付的16万元赔偿问题,在护坡基础的施工过程中将村民白某某等人的水路损坏,靖边公司、测井公司、原告及白某某等人共同协商达成16万元的赔偿协议,赔偿协议达成后,测井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后续工程继续由靖边公司承包,靖边公司又承诺后续工程由原告承包,让原告支付该赔偿款,原告遂将该赔偿费用垫付,且该费用属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赔偿,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协调费用,故应当由发包方测井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问题,因双方在达成垫付协议时,并未就违约进行约定,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96198.14元;

二、由被告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7001.86元;

三、由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给付原告***垫付的水路赔偿费16万元整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8元,被告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901元,由被告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6元,由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承担316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曹海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崔丽娜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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