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024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长庆兴隆园小区1区21栋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姚军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9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4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56元、执行费143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446.68元,申请人已领取。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谈,申请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良
审判员  齐志航
审判员  白开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威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