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3民初271号
原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
法定代表人:姚某,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
原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路永伟
人民陪审员 赵 琦
人民陪审员 周改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郭红霞
书 记 员 杜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