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1024民初992号
原告:***,住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父亲),住庆阳市。
被告:**,住合水县。
原告***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欠款6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二手家电,当时入股10000元交于被告,后因其他事需要撤股。与被告商议退股10000元,当时被告退还3500元,其余6500元约定两月内退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
**未作答辩。
***提交的证据有: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身份;
2、欠条1份,证实欠款的事实。
**提交的证据有: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身份。
经审查对***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对**提交的身份复印件无异议,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与**合伙经营二手家电,***入股10000元。之后***与**商议退股,**退还500元,2019年10月8日退还3000元,并就下剩款项出具7000元的欠条1张。
本院认为,***与**就退伙达成了协议,**未按协议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已违约,***请求退还款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已退款3500元,下剩6500元,应退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退还***6500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开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