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延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东大街体育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555672724E.
法定代表人:黄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荣,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93824570E。
法定代表人:马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景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方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TXQ8W86。
负责人:杨永发,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岳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干部,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0年6月8日以仅要求上诉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6198.14元,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支付水路赔偿款16万元,申请撤回对上诉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上诉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准许***撤回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丹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郑 晓 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高 颖
书 记 员 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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