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5161号
原告:西安巨鹰建筑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570234722A。
法定代表人:谷德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693844678T。
法定代表人:何治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西安巨鹰建筑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巨鹰建筑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巨鹰建筑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巨鹰建筑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4元,由原告西安巨鹰建筑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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