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西安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8006号
原告:***,男,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礼县,现暂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来治国,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陕西西安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治宏。
原告***与被告来治国、被告陕西西安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来治国、被告陕西西安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来治国、被告陕西西安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来治国、被告陕西西安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瑞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孙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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