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5977号
申请人:西北网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西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晨,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豫秦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申请人西北网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豫秦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北网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北网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北网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豫秦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1000000元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吉鹏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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