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网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北网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141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西北网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清滨路70号水晶新天地11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3259222420XY。
法定代表人:张西进,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谭祖美,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南,湖北远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北网电工程有限公司、谭祖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
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北网电工程有限公司、谭祖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北网电工程有限公司、谭祖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 洪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