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汤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西安旭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西安旭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以补充事实和证据资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旭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旭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西安旭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伯清
审 判 员 周伟佳
人民陪审员 银小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双柳
书记员陈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