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

西安旭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3民初436号
原告:西安旭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文景雅苑******。
法定代表人:樊世良,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湘桂,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雯,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兴北路新北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汤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西安旭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西安旭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以补充事实和证据资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旭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旭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西安旭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伯清
审 判 员  周伟佳
人民陪审员  银小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双柳
书记员陈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