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3民初2241号
原告:****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文景雅苑******。
法定代表人:樊世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湘桂,湖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兴北路新北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
第三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汤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公司无法联系,不能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唐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尹烽
书记员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