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1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南丹劳人仲字〔2021〕第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0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案号:(2021)桂1221执195号。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9900元。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150元,扣除50元执行费后,已将执行款100元拨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丹劳人仲字〔2021〕第5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小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华健
书 记 员 任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