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等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422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生,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滑城区新兴北路新北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6月22日生,农民,住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诉被告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6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凤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