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422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生,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滑城区新兴北路新北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6月22日生,农民,住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诉被告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6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凤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