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7民初152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广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华,云南立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告: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兴北路新北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708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咸阳鼎力劳务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荣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梁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