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景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凌英豪运动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

被执行人:杨***运动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运动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陕0403民初174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运动中心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3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40元、执行费192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9月14日、15日调查了被执行人杨***运动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土地、住房公积金、网签备案合同情况,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张艳萍

审判员  曹亚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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