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景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杨凌景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凌竹园村果蔬花卉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3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杨凌景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孟杨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2736768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凌竹园村果蔬花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杨凌示范区五泉镇高家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4035778406103。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凌竹园村果蔬花卉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866418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430元及执行费168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工程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900000元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40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