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景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杨凌景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沁园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02执2576号
申请执行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高平,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沁园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3日作出的(2017)陕05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沁园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6344.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沁园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沁园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256344.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李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