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景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杨凌景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凌景卉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沁园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园现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渭民初字第02963号
原告(反诉被告)杨凌景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杨凌示
范区孟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江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晓强,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高平,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段家镇段家村段家154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沁园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东风街西段光运新天地一楼。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兴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瑾,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杨凌景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凌景卉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沁园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园现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凌景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波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乔晓强、段高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沁园现代公司法定代表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兴龙、杨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杨凌景卉公司诉称,2014年3月5日原、被告订立《拱形温室大棚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位于临渭区阳郭镇拱形温室大棚8栋,合同价款1728000元。后因工程量调整,温室大棚数量减少为6个,合同价款相应调整为1263600元。”施工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14年3月9日进场施工,2014年6月3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工程竣工后,被告一直拖延验收,后被告要求原告为其承建的大棚做照明系统及拱棚出口道路工程,原告为其承建了该两项工程,工程价款为40353.6元(照明系统工程款32853.60元,道路施工7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0月22日支付工程款20万元。对剩余工程款以工程使用中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2014年6月中旬在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被告擅自在原告承建的大棚中已经种植了火龙果,现又以工程使用中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下欠工程款,于法无据。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沁园现代公司支付原告杨凌景卉公司剩余工程款563600元(其中含质保金37908元)、增量工程款40353.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沁园现代公司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沁园现代公司辩称,一、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且拖延工期,应承担违约责任。1、合同有明确约定:”承包方在施工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原告未提供正式施工图纸,且未平整土地,草率施工,给被告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2、双方签订的《18米跨度拱形温室施工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工期50天。自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4月28日。”但原告未按时完工,致使火龙果无法适时栽种,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二、原告所建”温室大棚”未经验收不具备全额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三、原告要求全额支付合同价款没有依据;该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土建开始施工甲方支付30%工程款,温室钢架进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钢架安装完成后支付20%,工程完工后支付总造价的97%,质保金3%,质保期一年。即使工程全部完工,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7%。因原告违约,且该工程未验收合格,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依据不足,请法院公正判决。
反诉原告沁园现代公司诉称,沁园现代公司需要温室大棚种植热带水果火龙果。2014年初,通过网络与杨凌景卉公司联系,该公司称可以做温室大棚并取得国家专利,能保证热带水果安全越冬。2014年3月5日双方订立”拱形温室大棚”施工合同,并对大棚规格、工期均做出约定;并约定杨凌景卉公司应在施工前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合同签订后,杨凌景卉公司未向沁园现代公司提供任何施工图纸,违规将土建施工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施工人未平整土地就开始施工,从而导致温室大棚的土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基础工程出现问题,各棚之间无排水功能,导致目前出现多处断裂、地基下沉等质量问题。杨凌景卉公司对施工工程不负责,使用单层无防水功能的黑心棉进行保暖,制作的卷帘设备一经使用全部断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大棚通风不畅,无法满足火龙果生长条件。合同约定应在2014年4月28日完工,但杨凌景卉公司到6月中旬仍未完工,为了减少损失,双方协商,在不影响该公司施工的情况下,在大棚内种植了火龙果。2014年11月中旬第一次寒潮来时,大量火龙果冻伤,致使当年火龙果颗粒无收,第二年挂果的推迟至第三年,给沁园现代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8万元;沁园现代公司按照杨凌景卉公司要求对大棚进行加温,但无效果。无奈,2014年11月21日,沁园现代公司与渭南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WP-180温棚改造合同一份,对沁园现代公司所有的温棚进行改造花费人民币890590元;杨凌景卉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第四条4.2款,应承担沁园现代公司违约金92242.8元;关于温室大棚维修加固费用估价211085元应由杨凌景卉公司承担。现沁园现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杨凌景卉公司赔偿沁园现代公司温棚改造损失890590元;2、杨凌景卉公司赔偿沁园现代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3、杨凌景卉公司赔偿沁园现代公司违约金92242.8元;4、杨凌景卉公司赔偿沁园现代公司维修加固费用211085元;5、反诉费7683元、鉴定费用60000元,由杨凌景卉公司承担。
反诉被告杨凌景卉公司辩称,一、杨凌景卉公司承建的温室大棚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其使用大棚种植相关作物的行为,视为对大棚质量的认可;二、工程延期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土建施工沁园现代公司应支付10%工程款,钢架进场支付工程款40%,钢架完成后支付20%。杨凌景卉公司于2014年3月9日进场,12日土建施工开始,但其并未支付首期工程款,3月18日钢架陆续进场,其应支付40%工程款并未按约定支付;2014年6月22日沁园现代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依照约定其实际付款时间比约定付款时间推迟了100多天,因沁园现代公司资金不能依约到位,致使杨凌景卉公司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内完成温室大棚的承建,延期原因是沁园现代公司违约造成,其要求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三、造成沁园现代公司”火龙果”损失系其使用温室大棚不当造成的;沁园现代公司2014年6月使用温室大棚,出现问题是2014年10月,应是其使用不当造成的结果。反诉费用及鉴定费用杨凌景卉公司不承担,应当驳回沁园现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杨凌景卉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施工合同、报价单、施工图各一份,证明杨凌景卉公司与沁园现代公司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及双方的义务及责任;沁园现代公司质证认为,合同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报价单及施工图真实性不认可,施工图证明目的不认可,沁园现代公司现持有两份施工图,均由杨凌景卉公司提供,不一致。
证据二、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沁园现代公司延期付款。沁园现代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没有延期付款,付款时间是双方协商的。
证据三、反诉状、挂号信一份,证明沁园现代公司在2014年6月中旬使用未经验收的大棚,存在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该大棚在2014年7月份已经完工。沁园现代公司质证认为,反诉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挂号信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证据四、大棚照明施工方案、报价、道路硬化情况各一份,证明沁园现代公司在合同范围内应承担该笔费用,应当给杨凌景卉公司付款;沁园现代公司质证认为,照明部分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应全部给杨凌景卉公司付款;道路硬化部分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证据五、2015年2月15日沁园现代公司提供的补充反诉状一份,证明工程完工时间是2014年7月中旬。沁园现代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被告(反诉原告)沁园现代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证明沁园现代公司是适格的主体。杨凌景卉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证据二、施工合同、施工图、书信2份、土建施工合同,证明杨凌景卉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工程未验收,违反合同8.1.3约定的内容,其未提供图纸已经构成违约;合同7.2约定验收标准,但实际至今未验收;合同第4条约定开工的起止时间,但杨凌景卉公司在2014年7月中旬完工违反了约定;合同第5.2约定工程量结算方式,实际工程未结算,故付款条件不成就;合同第8.2.1约定三通已经做了,一平没有做,在实际操作中经双方协商一平由杨凌景卉公司做;施工图没有备注日期,杨凌景卉公司给沁园现代公司提供图纸是2014年5月提供的,杨凌景卉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土建施工杨凌景卉公司未经沁园现代公司同意将该部分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杨凌景卉公司质证认为,施工合同、施工图、土建施工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书信真实性不认可;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沁园公司混淆了合同义务,图纸在施工前已经提供,但无证据证明;根据7.2规定,工程没有验收是双方原因,三通一平,一平指施工现场的平整,应是沁园现代公司的义务;一平指施工现场地表水平,合同5.2约定认可,现在仍未进行结算,合同4条完工日期为2014年7月中旬;2份书信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土建合同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土建工程分包给个人是经过沁园现代公司同意的,因分包导致土建质量不认可,但杨凌景卉公司无证据证明。
证据三、照片72张及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土建部分有质量问题、温棚卷席有质量问题、框架有质量问题,导致火龙果冻伤。杨凌景卉公司质证认为,照片真实性认可,证据形式不合法、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卷席及薄膜等存在问题。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土建部分及框架有质量问题,就算是有问题,也不能证明火龙果冻伤系温棚质量问题导致;短信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只是各自陈述双方未确认。
证据四、温棚改造合同、购苗合同、发票各一份,证明杨凌景卉公司未按施工合同履行义务,后沁园公司与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修复无法正常使用的温室大棚,造成改造损失890590元、购苗损失150500元。杨凌景卉公司质证认为,该合同真实性认可,对合同约定的价款不认可,发票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合同约定的价款,应当提供转账凭证。购苗合同证明目的不认可,仅购苗合同及发票,无第三方确认。
证据五、改造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一份,证明改造主体资格是合法的。杨凌景卉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证据六、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花费票据60000元,证明改造温棚花费890590元,鉴定花费60000元,证明温室大棚、地基均存在质量问题。杨凌景卉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认可,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鉴定意见书法律依据错误,该大棚不是建设工程,第三页第2条第2项国标50300—2001标准,在2014年6月1日已经废止,鉴定意见严重脱离本案的实际情况,土建每平米单价14元,该土建不是按照建设工程制定的标准,而是在耕地的条件下要利于以后复耕。
本案经当庭举证、质证,结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经审核上述证据材料,对杨凌景卉公司提供的证据一施工合同一份,沁园现代公司无异议应予以认证;证据二银行转账凭证一份真实性应予以认证;证据三反诉状、挂号信一份、2015年2月15日沁园现代公司提供的补充反诉状一份,沁园现代公司无异议,应予以认证。杨凌景卉公司提供的证据四大棚照明施工方案、报价、道路硬化情况各一份,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证,但无法达到其公司证明目的,故不予认证。关于沁园现代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各一份,杨凌景卉公司无异议,应予以认证;提供的证据二施工合同、施工图,杨凌景卉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达不到沁园现代公司的证明目的故不予认证;书信2份、土建施工合同不予认证;证据三照片72张及照片说明一份,该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应不予认证;证据四温棚改造合同、购苗合同、发票各一份,除购苗合同不予认证外,证据四其他证据予以认证;对证据五改造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一份予以认证;证据六司法鉴定书一份,其中鉴定意见1:”温室大棚的改造费用以实际支出890590元为准”,沁园现代公司未提供改造花费项目与双方合同约定项目相一致且应予以改造的相关证据,故对鉴定意见1不予认证;对鉴定意见4维修加固费用211085元,根据鉴定意见分析说明:”该基础部分存在质量缺陷,可进行加固维修,验收合格后可正常使用”,故对鉴定意见4应予以认证。对鉴定花费60000元票据一份,予以认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沁园现代公司(发包人)与杨凌景卉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沁园现代公司将18米跨拱形温室工程8栋,由杨凌景卉公司承建。合同约定第三条:”工程范围:按照发包人审核确定的施工图纸施工;3.1温室8栋,规格,80米乘以18米(骨架落点水平距离);3.2工程报价表和施工图图纸做为合同附件。工程工期:工期50天。自2014年3月9日-2014年4月28日。4.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支付整个工程造价总额的1‰的违约金。第五条,合同价款与结算办法:5.1本合同价款8栋乘以216000元每栋=1728000元;结算办法,本工程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量结算,待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现场验收,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作为结算的依据。第六条付款方式: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土建开始施工甲方支付10%工程款,钢架进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钢架安装完成后支付20%,工程完工后支付到工程总造价的97%,质保金3%,质保期一年。第七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7.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并应接受发包人委派的施工人员的检查、检验;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对施工不合格的部分应按发包人委派的代表人员的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或修改的全部费用。第八条双方责任:8.1.3承包方在施工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8.1.4承包方在温室材料及设备运抵建设工地时,必须提供主要材料合格证,并需经发包方认可方可使用。8.2.1发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第九条质量保证及保修整体工程质保期为1年,所用材料和设备的保质期分别为乙方提供相关质保书保质期,自温室验收合格开始算起。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方应在24小时内承担无偿修复的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10.1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0.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沁园现代公司盖章、委托代理人吴卫红签字确认;杨凌景卉公司盖章、委托代理人段高平签字确认。
经查,杨凌景卉公司与沁园现代公司协商将合同约定的8栋温室大棚更改为6栋温室大棚。合同总价款为1263600元。杨凌景卉公司实际完工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2014年6月3日、2014年10月22日沁园现代公司向杨凌景卉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20万元,共计支付工程款70万元。
又查,杨凌景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在施工前向沁园现代公司提供施工图纸。2014年6月中旬在杨凌景卉公司施工过程中,沁园现代公司将火龙果苗栽种在大棚内。2014年10月31日,沁园现代公司董事长XX给杨凌景卉公司董事长李江波书写书信一封,内容为:”设计建造存在严重缺陷,所用材质存在问题,大棚钢管焊接口出现断裂,发现大棚多处渗漏,出现裂纹,卷帘杆无法正常使用、棉帘破损,种植火龙果在你公司建造的大棚内无法越冬,我公司多次联系段高平维修,至今未解决以上问题,打电话不接,请贵公司3日内迅速派员解决以上问题,协商解决此事,让我公司尽快验收工程结算,让温棚正常使用。若贵公司再继续推脱,给我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贵公司承担”。2014年11月21日,沁园现代公司与渭南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WP-180温棚改造合同,共计花费890590元。审理过程中,沁园现代公司申请鉴定,经陕中金司建字(2015)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温室大棚改造费用以实际支出890590元为准;2、影响火龙果苗木延迟挂果的原因是多样性的,故无法对因质量缺陷一种情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评估。3、温室大棚基础部分存在的种种问题,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相关要求及验收标准以及设计图纸要求,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和图纸设计要求,存在质量缺陷。4、温室大棚基础部分存在的质量缺陷,按照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加固维修,验收合格后可正常使用。维修加固费用根据建议的维修加固方案估价为人民币贰拾壹万壹千零捌拾伍圆(211085元)”。沁园现代公司鉴定花费60000元。
本院认为,杨凌景卉公司与沁园现代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杨凌景卉公司认为所涉工程款1263600元,剩余未付工程款525692元及质保金37908元,合计563600元。沁园现代公司对合同剩余价款563600元无异议。双方对沁园现代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70万元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中旬,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沁园现代公司将火龙果苗栽种在温室大棚内,应认定为沁园现代公司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使用了温室大棚,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即2014年6月15日为交付之日;沁园现代公司应支付杨凌景卉公司未付工程款525692元。关于质保金37908元,双方合同约定整体工程质保期为一年,交付日期为2014年6月15日,即2015年6月15日质保期满,故质保金37908元应予以返还给杨凌景卉公司。关于合同外增量照明部分32853.60元,拱棚门前道路费用7500元,因合同外增量照明部分,沁园现代公司未认可其报价,杨凌景卉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对合同外增量照明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拱棚门前道路花费7500元杨凌景卉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故该部分花费7500元不予支持。
关于沁园现代公司反诉1、赔偿大棚改造产生的损失890590元一节,杨凌景卉公司认为,沁园现代公司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是对大棚质量的认可;因沁园现代公司使用大棚不当,故应当驳回沁园现代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沁园现代公司申请鉴定,经鉴定,温室大棚改造花费890590元。但沁园现代公司未提供改造项目的花费与双方签订《拱形温室大棚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及施工标准相一致,且应予以改造的相关证据,故对于沁园现代公司反诉要求杨凌景卉公司赔偿改造大棚产生的损失89059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沁园现代公司要求的基础维修加固费用211085元,根据鉴定意见:”温室大棚基础部分存在的质量缺陷,按照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加固维修,验收合格后可正常使用。维修加固费用根据建议的维修加固方案估价为人民币贰拾壹万壹千零捌拾伍圆(211085元)”。故沁园现代公司该项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鉴定花费60000元应由杨凌景卉公司承担11400元,由沁园现代公司承担48600元。2、关于沁园现代公司要求的经济损失18万元,审理中沁园现代公司放弃该项诉请,故本案不再涉及。3、关于沁园现代公司要求杨凌景卉公司支付违约金92242.8元一节,根据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支付整个工程造价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工程约定工期为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4月28日,工程完工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逾期73天,故杨凌景卉公司应支付沁园现代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9224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沁园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杨凌景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工程款525692元及质保金37908元,合计5636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杨凌景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沁园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基础加固维修费用211085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杨凌景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沁园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92242.8元。
四、(反诉原告)陕西沁园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鉴定花费48600元,由(反诉被告)杨凌景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1400元,剩余48600元由陕西沁园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五、原告(反诉被告)杨凌景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沁园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8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63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杨凌景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368.0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沁园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510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  申晓娜
审判员  韦 平
审判员  王卓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华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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