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新华水务有限公司

杨凌新华水务有限公司与党维军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403执25号
杨凌新华水务有限公司、党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凌新华水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党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31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党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凌新华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房屋占用使用费165464元及逾期迟延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461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党某某名下的存款176526元。申请执行人杨凌新华水务有限公司同意领取案款173529元,其它权利请求自愿放弃,同时将剩余案款616元退还被执行人党某某。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03执2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3月13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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