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执46号
申请执行人:**新华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示范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小青,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伟,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五泉镇王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泉镇王上村。
法定代表人:李社宏,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华水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泉镇王上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水费及违约金329762.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91元、执行费48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五泉镇王上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赵雅玲
审判员 曹亚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奔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