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新华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
委托代理人:董伟,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正阳,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华水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返还申请执行人位于杨陵区佑仁路4号二水厂原办公楼1楼十三间房屋,支付申请人房屋2010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22日止的房屋租金共计97152元、支付2018年11月26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占用费(每天按32元的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33元、执行费1357.28元。在执行过程中,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房屋租金及占用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延期三个月内给付,如被执行人逾期未付,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403执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曹亚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安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