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02执恢607号
榆林市磊榆商砼有限公司、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磊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6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商砼款164463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执行费18940元。本院于2020年7月6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1894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