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磊榆商砼有限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5967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磊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3593349063Q。
法定代表人:曹旺才,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97929545E。
法定代表人:邢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磊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6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磊榆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894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且申请人不要求兑现,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等,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告知法院自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
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文 庆
审 判 员 霍 扬
审 判 员 钟 改 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 官助 理 付 欣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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