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西安华衡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4617号
原告:***,男,1966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西安华衡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X号XX中心XX座XX层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686790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一,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35041196Q。
法定代表人:***,系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陕西电力线路器材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华衡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付 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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