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704号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3元,减半收取2751.50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