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3661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35041196Q。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陕西电力线路器材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7月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苏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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