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5632号
关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802刑初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榆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4年10月11日依职权移送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759982.5元[(死亡赔偿金44713元x20/年=894260元+丧葬费47217.5元+交通住宿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303元/年x5年÷3/人=45505元)-保险公司赔付18万元-被告人***垫付5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将全部款项759982.50元转入本院指定账户,经征询***、***、***意见后均同意由***领取执行款项759982.50元,款项兑付后案件执行完毕。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