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弘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陕0924财保15号申请人紫阳县弘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雷超学、磁县前岭矿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4财保15号
申请人:紫阳县弘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雷超学,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系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岭项目部经理。
被申请人:磁县前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紫阳县弘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磁县前岭矿业有限公司应付给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岭项目部、雷超学应付款共计8,900,000元。申请人紫阳县弘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磁县前岭矿业有限公司应付给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岭项目部、雷超学应付款共计8,9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紫阳县弘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