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弘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陕0924民初927号原告紫阳县弘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4民初927号
原告:紫阳县弘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阳县城关镇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458697746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大顺发商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8773025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雷超学,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阳县弘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雷超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阳县弘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诉讼当事人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阳县弘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45元,减半收取计36,822.50元,由原告紫阳县弘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准许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