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2728号
原告:淮安市向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埃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市向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埃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淮安市向往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安市向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