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7556号
原告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侯静
书 记 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