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5052号
申请人:北京通牛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大化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1号1602A-366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通牛模架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通牛模架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通牛模架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