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776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1号1602A-366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