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保139号
申请人:***,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2469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3执保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