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866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812311,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1号1602A-366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剑
书 记 员 包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