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昌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昌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1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昌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2758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637951974。
法定代表人:李良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5027X。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昌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上海昌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321执6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珠敏
审 判 员 艾 彬
审 判 员 孟凡永
二O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 欢
书 记 员 尉言智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