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民初1236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上海昌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昌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飞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