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县石宝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03执3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产业集聚区纬十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1865749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栾川县石宝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秋扒乡雁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75386863X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栾川县石宝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豫13民终66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529920元及利息等。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栾川县石宝矿冶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栾川县石宝矿冶有限公司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
1、2019年5月8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栾川县石宝矿冶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6×××91)存款149884.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8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栾川县石宝矿冶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6×××17)存款25000元,已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3、被执行人栾川县石宝矿冶有限公司名下暂无网络银行、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
二、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被执行人栾川县石宝矿冶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栾川县石宝矿冶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于2019年8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栾川县石宝矿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被执行人栾川县石宝矿冶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额为欠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18)豫1303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为准,已执行到位167185.2元,在欠款本息中依法予以扣除]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66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鑫
代理审判员谭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