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303民初1946号
原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18657494。
住所地南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纬十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3922654L。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30号13栋世纪花园1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德全。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北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共计17台不同型号的变压器,由原告方送至被告方指定地点。合同金额共47205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组织生产、发货,配合安装调试。随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10月16日出具欠条,承诺于2018年10月底还款300000元,下余货款172050元于当年春节前还清,如果没有及时归还,则自2018年1月29日起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止起诉日支付了货款150000元,下余322050元至今没有支付。原告立案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295320.40元货款,故原告现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所欠原告货款26729.6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2018年1月29日(欠条约定时间)起对26729.60元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湖北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答辩也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湖北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共计17台不同型号的变压器,由原告方送至被告方指定地点,合同金额共计47205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预付30%,货到付60%,10%质保金,一年结清。被告湖北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上加盖盖章,被告***在被告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组织生产、发货,配合安装调试。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10月16日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变压器17台货款472050元,肆拾柒万贰仟零伍拾元,于2018年10月底还款叁拾万元(300000元),春节前付清全部货172050元止,如果没有及时还款,自2018年1月29日起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欠款人***2018.10.16”。此后,二被告陆续还款共计445320.40元,现下欠26729.60元货款及利息未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举证购销合同、送货单、欠条、微信截图、银行电子回单张、建设银行客户回单等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举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交付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未及时结清货款,系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下欠货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出具的欠条载明于2018年春节前付清全部货款,如果没有及时还款,自2018年1月29日起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2018年1月29日起对下欠货款26729.60元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9)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湖北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729.60元;
(2019)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按货款26729.60元自2018年1月29日起按月息15%支付利息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诉讼费3524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