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民初1874号
原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主张该票据的权利,但其并不是涉案票据的持有人,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原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玲 人民陪审员  李惠宁 人民陪审员  黄旭芬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