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14165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4165号之二
原告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高科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高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2241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741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高科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