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02财保141号
申请人: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庆付,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18657494。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申请人: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74933926P。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楼)第**。
申请人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南湖大道支行银行存款4172363元;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南湖大道支行的银行存款4172363元(账号:4200********)。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亦垠